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42號
抗 告 人 鄭寶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