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
再 抗告 人 莊名凱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76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