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06號
抗 告 人 謝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44號裁定,於114年3月3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係在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114年1月1日生效後提起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據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