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23號
抗 告 人 傅煥倉(原名傅肇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