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87號
再 抗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寶來納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8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迄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50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