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14號
抗 告 人 黃美玉
邱正崑
邱惠暖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載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附表
本院114年8月27日114年度抗字第814號裁定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之頁數及行數所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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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