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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9號
抗  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洪慧恆律師
相  對  人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洪仁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仁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