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黃秀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消上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之上訴人,聲請交付本案於民國112年3月15日、112年5月31日、112年9月20日、112年10月1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就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1月8日宣判,上訴人雖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5至25頁)。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遲至114年5月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頁),顯逾6個月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