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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黃献良(即黃双得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玉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114年度上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十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案情有長時間發言,為免筆錄記載有所漏列,伊為整理、確認開庭內容及保全證據以維護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114年4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