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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提領時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茗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泰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一六五七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日、一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一一二年九月四日、一一二年十月六日、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一一三年二月五日、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57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之上訴人,因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交付貨物,為明瞭兩造歷來之攻擊防禦,並梳理兩造歷來之主張供該訴訟之用,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