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盧虹旭
相 對 人 瑞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珈儀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859號),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一三年度抗字第八五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抗字第85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見本院卷第9-13頁)。嗣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和解,現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有卷附和解筆錄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5號卷第315-317頁);且經本院函請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並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5頁、第21頁),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