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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献良(即黃双得之承受訴訟人)等5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4年度上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十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本應實質審理新事實新事證,卻敷衍草率視法律為無物,漠視伊重大權益,爰聲請交付該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