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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新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彭煥庭
                      送達代收人  涂秋香

相   對   人  藝術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劍俠
相   對   人  王文俠
              羅佩瑛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112年度抗字第98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84號裁定准許(本院卷第21-25頁)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