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