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蔡錦麗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張敏焜
被 上訴 人 陳桂美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追加 被告 陳綺璧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價金所有權歸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劉宇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