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偉達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 代理 人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