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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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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 代理 人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