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台鋼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翊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行百里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銘華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穎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被 上訴人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潄芬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