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永岩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榤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吳承軒律師
被 上訴人 仟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綺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