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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永岩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榤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吳承軒律師
被  上訴人  仟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綺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