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吳坤碧
林泉盛
陳水火
楊詠鱗
鍾秋娥
趙品清
黃王麗娜
林麗仙
黃耀慶
趙品鈞
陳曾寶鳳
張麗雲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上 訴 人 韋顯榮(即韋江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韋明松(即韋江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韋淑美(即韋江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韋淑貞(即韋江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韋淑芬(即韋江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瑞政律師
被 上訴 人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乾峰
被 上訴 人 羅啟銘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昆鼎(即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郭菊(即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高芳瑜(即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高毓玲(即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吉
李東榮(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李東海(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華(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高榮人
林猷強
林恩如
林恩光
林恩夙
林水源
林謙遜(原名林謙旭)
林沛潔(原名林佩瑤)
林于傑
林美月
林美珠
林素美
林珈民
莊雅筑
宋瑋莉
黃迎鈺(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林虹君(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林久琦(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林訓民(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程育傑
陳秉信
被 上訴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五關於上訴人「楊詠麟」之記載,應更正為「楊詠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五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