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徐薇涵律師
邱敏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永麟
陳永豐
陳再明
陳建龍
陳慶旺
陳慶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詹汶澐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