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華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明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
郭瑞蘭律師
劉興懋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南煖律師
葛顯仁律師
被上訴人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儒奇律師
李文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致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具狀就㈠對於上訴人所稱:縱使同意給付系爭款項亦屬錯誤給付;及被上訴人未經「全體」股東同意擅自匯款,違背委任本旨等主張;及㈡倘民國102年10月16日被上訴人與羅明華已協議停止上訴人公司之營運並查核資產負債,何以同年12月底上訴人又向被上訴人借貸新臺幣1億3,000萬元?等事項,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