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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  上訴人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立欣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A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B欄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A欄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A、原判決誤寫、誤算之內容
B.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一、㈡
主文第四項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81萬3000元部分
  
主文第四項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34萬6800元部分
主文五、
原判決主文第九項命准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變更為新臺幣60萬5000元,免為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變更為新臺幣181萬3000元
原判決主文第九項命准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變更為新臺幣44萬9000元,免為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變更為新臺幣134萬6800元
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23行、第8頁第8行、第11至12行
181萬3000元
134萬6800元
附表編號3之B欄
(8000元x14x37%x10)+
(9000元x14x37%x30)=181萬3000元。
(8000元x14x37%x10)+
(9000元x14x37%x20)=134萬68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