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被上訴人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