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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參  加  人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創光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周憶筠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聲請參加訴訟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3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證(本院卷第137、157-163頁),其聲請參加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