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楊政信
陳茂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陳伯鈞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王君育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福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桂焌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楊政信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