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楊莊素貞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筑律師
陳德聰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炳凰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參 加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賴錫湖
洪靖捷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