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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鄭昌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被 上訴 人 應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