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楊皓頴(原名楊炳芬)
陳旺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曾耀德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 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
游正曄律師
林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李芹學(原名李德威)
湯康齡
陳永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曾耀德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專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溫祖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