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范姜建成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聚公司】應於7日內具狀提出本件各爭執年份適用之「年終獎金發放」及「員工績效考核」程序規範【如當時尚無標準作業程序書,亦請提出相關規範文件】;另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范姜建成應於7日內就台聚公司114年11月7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暨更被上證19至更被上證27等證據資料,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