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字第3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黃珮綾
黃秋萍
張國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爾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昀潔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詹超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留秋凉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