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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高燈能  

被 上訴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3.關於1萬6,6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6,065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