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翁宛琦
輔 助 人 翁約博(原名翁昇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22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聲明:㈠確認其有參加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存在。㈡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9萬255元本息。業經士林地院114年度補字第299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確定(原審卷一第157至16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及當事人應受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拘束,則依同法第77條之16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