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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上易字第71號
上  訴  人  繆宏謙(原名繆易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提起上訴(本院卷第33頁),惟未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