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經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五年度勞上字第七十三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5年度勞上字第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被上訴人,因其尚未委任律師,為求正確理解庭訊之內容,避免誤解本院提示要點,並據以整理後續書狀、協助收束爭點及配合後續程序進行,乃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