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006號
抗  告  人  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抗告人「賀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賀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