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365號
再 抗告 人 金宏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鑾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迄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提出再抗告理由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