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MACHOWICZ DREW MATTHEW(馬超偉,美國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