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春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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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茲聲請人以本案訴訟業已判決駁回其對相對人之請求確定在案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