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陳賢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