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
主參加原告 林良謨
上開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娟兒、朱幸兒、朱煥欽間主參加訴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889元,應徵裁判費1萬9,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