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上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牛月蘭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秀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萬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