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號
原 告 葉啟印
林珮晴
朱容瑾
朱湘緹
黃家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品璇
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葦緁
被 告 楊紜綺
林夏陞律師即徐鉅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泓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