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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59號
移 送機 關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春米   
被付懲戒人  宋惠盛      屏東縣潮州鎮民代表會組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屏東縣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懲戒法院就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之被付懲戒人,自有視其違失情節輕重與否或再為懲戒處分判決有無實益等個案情形,而為有無受懲戒處分必要之判斷餘地。
二、屏東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宋惠盛自民國l01年2月1日起至ll1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縣潮州鎮民代表會(下稱代表會)秘書,承主席之命令綜理該會各項會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有違失行為如下:
 1、侵占公有器材手機1支部分(下稱系爭事實一):
    被付懲戒人明知以代表會公務預算購買之手機屬代表會之公有器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器材之犯意,先於110年10月27日以「代表會副主席及秘書公務電話手機購置」為由,向代表會總務兼會計人員郭士傑預支公款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後,以代表會職員之身分,向子震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塗文榮,採購iPhone13 pro Max型號512GB容量之手機2支並持有之(其中1支IMEI:000000000000000,外觀金色,下稱手機A)。復於同日晚間某時許,前往友人蔡翠芳住處,將手機A贈送予蔡翠芳之子郭子瑜使用(搭配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以此方式將手機A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公有器材入己。嗣後,因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2月24日須向代表會繳回所持有之公務手機時,以自行購入iPhone13型號128GB容量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外觀紅色)頂替手機A繳回,經代表會人員於財產移交作業時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此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公有器材罪嫌。
 2、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下稱系爭事實二):
 (1)被付懲戒人與郭子瑜均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5至7、附表二編號9、13所列6筆餐費,均係郭子瑜與其他親友之私人餐敘開銷,與代表會公務無關,不得以公款核銷,詎被付懲戒人、郭子瑜竟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被付懲戒人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所掌公文書之犯意,由被付懲戒人先於111年4月1日下午3時4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其公務名片之圖片、「開我統編」及「我請你們吃」等文字訊息予郭子瑜,使郭子瑜因而知悉代表會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嗣郭子瑜於如附表一編號1、5至7、附表二編號9、13之「發票日期及時間」、「店家地址」欄所載時間、地點,消費如「核銷金額」欄所示款項,並要求店家於發票上登打代表會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以此法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5至7、附表二編號9、13「發票號碼」欄所載發票,再自行或透過蔡翠芳將上開發票交予被付懲戒人。
 (2)被付懲戒人與蔡翠芳均明知如附表一編號2至4、8至14、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4及15所列餐費,均係蔡翠芳與其他親友之私人餐敘開銷,與代表會公務無關,亦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5之「親子活動」,實為被付懲戒人與蔡翠芳等人之家族旅遊,相關費用均不得以公款核銷,詎被付懲戒人與蔡翠芳竟共同意圖為不法之所有,被付懲戒人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所掌公文書之犯意,由被付懲戒人先於107年2月11日下午11時54分許,將記載有代表會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被付懲戒人公務名片交予蔡翠芳。嗣蔡翠芳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4、8至14號、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4及15號之「發票日期及時間」、「店家地址」欄所載時間、地點,消費如「核銷金額」欄所示款項,並要求店家於發票或收據上登打代表會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以此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4、8至14、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14及15之「發票號碼」欄所載發票或收據;另向七賢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顏素珍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1張,並將上開發票及收據均交予被付懲戒人。 
 (3)被付懲戒人取得上開發票及收據後,將上開發票及收據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請購單日期之代表會請購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下稱請購單)公文書上,復於各該請購單上登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用途說明」欄所載不實內容,交由不知情之郭士傑於各該請購單之「請購人」及「經辦人」欄位核章後逐級陳核,再由被付懲戒人於「驗收證明」、「單位主管(秘書)」欄位核章,且被付懲戒人明知時任代表會主席陳貞亮並未同意或授權,竟將陳貞亮交由其保管之職名章「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公印,用印於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請購單上「主席」、「主席批示」欄位,續交予不知情之郭士傑辦理核銷撥款程序,以此方式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致郭士傑陷於錯誤,誤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用途說明」欄所載公務用途等事實,遂以零用金或公庫提領之方式,撥付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核銷金額」欄之金額予被付懲戒人,足以生損害於陳貞亮及代表會對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
 (4)此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應受懲戒之情事,有懲戒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三、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系爭事實一部分:被付懲戒人購入手機A後,當晚即贈與郭子瑜,並未實際將手機A交付時任代表會之會計郭士傑驗收,並登錄於代表會之財產目錄中,亦未將足以特定手機A之個別資訊,登載其上,應認手機A尚未移入代表會實力支配之下,手機A非公有之器材;又手機A實際上並未提供代表會副主席作為公務上使用,亦無計畫確定將作為代表會之其他人員使用,而係直接贈與郭子瑜,故手機A亦非公用之器材;故不構成侵占公用公有器材罪。
(二)系爭事實二部分: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均已坦承不諱,並已繳回全部不法所得。惟被付懲戒人長年保管主席陳貞亮之職名章,並代主席決行代表會大小事務;於請購單上「主席」及「主席批示」欄蓋用主席陳貞亮之職名章,請領非公務用餐費之行為,固然構成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惟被付懲戒人係經主席陳貞亮授權蓋用職名章,尚無盜用公印可言。
(三)請斟酌被付懲戒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尚非嚴重,及行為後坦承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態度良好,尚非怙惡不悛之人等情狀,從輕處分,被付懲戒人必反躬自省,悔過自懺。
四、經查:
(一)被付懲戒人所為上開違失行為,有關系爭事實一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犯侵占公有器材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10月(餘略);有關系爭事實二部分,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犯如附表一、二「刑事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共19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刑事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沒收之宣告;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在卷可稽。
(二)本院依職權調取刑案全卷電子卷證審閱結果,核上揭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相關證人證詞及書證等全部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相互勾稽研判,認定被付懲戒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並就被付懲戒人辯稱手機A並非公有或公用器材及其並無盜用公印等事項詳加論駁,所為論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無違背。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及上述確定刑事判決關於被付懲戒人部分之認定記載,足認事證明確,其前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被付懲戒人於本件仍辯稱手機A並非公有或公用器材及並無盜用公印云云,核無可採。
(三)被付懲戒人上述多次違失行為,係陸續發生於110年至111年12月間,其違失行為態樣類似且相關聯,堪認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之關聯,以及內、外部關聯性,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予合併觀察及綜合評價,合為一個懲戒處分,並以最後違失行為即111年12月15日為違失行為終了之日,應適用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之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事法律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代表會秘書,本應恪遵法紀,廉潔自持,妥善使用公務手機,據實核報各項開支,竟假公濟私,反覆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達10餘萬元,所為違失情節非輕;惟考量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其全部犯罪所得,及公務員履歷表上所載其考績獎懲等工作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認以判處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為適當。
五、本件為懲戒處分判決已無實益: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所定各懲戒處分,以第1款「免除職務」之法律效果最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4項前段,即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之規定。
(二)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律效果次重之懲戒處分為該法第9條第1項第2款之「撤職」,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相較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8款、第4項前段,即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之規定,除後者褫奪公權之期間較長外(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其期間最長者為褫奪公權終身或十年以下),二者之法律效果亦屬相當。
(三)本件被付懲戒人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已如前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前段規定,即應予以免職,且不得再任公務員,此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而較被付懲戒人原應受之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之懲戒處分為重,從而,本件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已無實益,應認無再對其為懲戒處分之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免議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6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附表一:
編號
請購單日期(編號)
歲出預算科目
用途說明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及時間
店家
地址
核銷金額(新臺幣)
付款方式
出席人員
盜用
公印
數量
刑事判決主文
1
111年4月7日
(編號145)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YV-00000000
111年4月1日(五)
下午8時44分
藏壽司-高雄SKMPark店(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3樓)
2,960
郭子瑜
玉山銀行信用卡
郭子瑜、李冠廷、宋品怡、廖妤瑄、彭詩然(宋品怡高中同學)共5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郭子瑜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元沒收。

2
111年6月1日
(編號217)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後用餐
AW-00000000
111年5月21日(六)
下午9時23分
兩餐-臺北信義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
1,909
蔡翠芳
玉山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郭子猷、李冠廷及宋品怡共4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壹元沒收。
3
111年6月1日
(編號217)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後用餐
AV-00000000
111年5月22日(日)
下午1時25分
一蘭拉麵-臺北新光三越店(址設台北市○○區○○路00號B1F)
1,152
蔡翠芳
玉山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郭子猷、李冠廷及宋品怡共4人
4
111年7月21日
(編號270)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後用餐
DH-00000000
111年7月17日(日)
下午5時1分
野村燒肉-高雄明誠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3,515
蔡翠芳
國泰世華信用卡
蔡翠芳、郭子瑜、宋品怡、李冠廷、孫芷涵共5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拾伍元沒收。
5
111年10月17日
(編號370)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FH-00000000
111年10月14日(五)
下午7時55分
兩餐-臺北重慶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1,482
郭子瑜現金
郭子瑜、郭子猷、廖妤瑄共3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郭子瑜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陸元沒收。
6
111年10月17日
(編號370)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EX-00000000
111年10月16日(日)
下午3時31分
一蘭拉麵-臺北新光三越店(址設台北市○○區○○路00號B1F)
864
郭子瑜
玉山銀行信用卡
郭子瑜、郭子猷、廖妤瑄共3人
7
111年11月9日
(編號421)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或至其他代表會交流用餐
GM-00000000
111年11月3日(四)
下午9時33分
饗麻饗辣-高雄夢時代店(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樓)
1,470
郭子瑜
玉山銀行信用卡
郭子瑜及廖妤瑄共2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郭子瑜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玖元沒收。

8
111年11月9日
(編號421)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或至其他代表會交流用餐
HC-00000000
111年11月5日(六)
下午8時31分
黑浮咖啡-屏東東港店(址設屏東市○○鎮○○路○段000號)
1,329
蔡翠芳
玉山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郭子猷、呂蔡春、李冠廷共4人
9
111年1月17日
(編號032)
一般行政-
行政管理-
業務費
年底慰勞尾牙員工及眷屬聚餐
WC-00000000
WC-00000000
111年1月13日(四)
下午6時51分
联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旭集餐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20,988
顏素珍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徐誌成、顏素珍、蘇美螢、林珈瑩、黃素寬、賴定杰、林蘭君、黃諺鈞、陳錦榮、蘇曉筠、周美如共12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壹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沒收。
10
111年3月16日
(編號116)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主席先行參訪經建考察路線並接洽該區代表會及社團及社區討論建設後用餐
ZD-00000000
111年3月12日(六)
下午12時57分
大楊梅鵝莊(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
5,901
蔡翠芳
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呂蔡春、李冠廷、李冠融、鍾佩玲共7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壹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沒收。
11
111年3月16日
(編號116)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主席先行參訪經建考察路線並接洽該區代表會及社團及社區討論建設後用餐
XN-00000000
111年3月12日(六)
下午9時02分
艮乾食品行-東方紅鐵板創意料理(址設宜蘭縣○○鄉○○路00號)
15,200
蔡翠芳
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郭子猷、呂蔡春、李冠廷、李冠融、鍾佩玲共8人
12
111年3月16日
(編號116)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主席先行參訪經建考察路線並接洽該區代表會及社團及社區討論建設後用餐
收據
111年3月13日(日)
阿滿姨小吃部(址設宜蘭縣○○鎮○○里○○○○○0號)
4,305
蔡翠芳現金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郭子猷、呂蔡春、李冠廷、李冠融、鍾佩玲共8人
13
111年3月16日
(編號116)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主席先行參訪經建考察路線並接洽該區代表會及社團及社區討論建設後用餐
XR-00000000
111年3月13日(日)
下午8時44分
老友記粥麵飯館(址設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185
蔡翠芳現金
宋惠盛、蔡翠芳、呂蔡春、鍾佩玲共4人
14
111年3月16日
(編號116)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主席先行參訪經建考察路線並接洽該區代表會及社團及社區討論建設後用餐
XQ-00000000
XQ-00000000
111年3月14日(一)
下午6時55分
未來式企業有限公司-葉陶楊坊餐廳(址設台南市○○區○○路0000號)
4,550
蔡翠芳
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呂蔡春、李冠廷、李冠融、鍾佩玲、司機共8人
15
111年3月1日
(編號101)
一般行政-
行政管理-
業務費
親子活動費(-預支)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E00000000
111年3月11日
七賢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現金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郭子猷、呂蔡春、李冠廷、李冠融、鍾佩玲共8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1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附表二:
請購單日期
(編號)
歲出預算科目
用途說明
發票
號碼
發票日期及時間
店家
地址
核銷金額(新臺幣)
付款
方式
出席人員
盜用
公印
數量
刑事判決主文
1
110年8月17日
(編號284)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主席拜訪當地人士,交換地方建設後餐敘
PQ-00000000
110年8月14日(日)
下午8時14分
原道日式燒肉有限公司(址設屏東市○○路000號)
3,020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郭子瑜、廖妤瑄等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1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沒收。
2
110年8月17日
(編號284)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主席拜訪當地人士,交換地方建設後餐敘
RC-00000000
110年8月15日(一)
下午7時56分
鬥牛士牛排食堂(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135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宋品怡、林欐芳及呂蔡春等人
3
110年8月27日
(編號313)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參訪台東經建考察路線及拜訪當地社團及里民後用餐
QV-00000000
110年8月21日(日)
下午7時51分
天地人手創料理(址設台東市○○路000號)
2,280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宋品怡、李冠廷、廖妤瑄共6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沒收。
4
111年5月24日
(編號209)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ZS-00000000
111年5月15日(日)
下午1時44分
愛琴海岸餐廳(址設屏東縣○○鄉○○村○○路○段00號)
2,220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廖妤瑄、郭子瑜、李冠廷、宋品怡共5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沒收。
5
111年9月1日
(編號331)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帶領社團及里民高雄徵詢法律服務後宴請律師及民眾用餐及其他拜訪用餐
CH-00000000
111年8月27日(六)
下午1時6分
福勝亭-北港門市(址設雲林縣○○鎮○○路000號)
1,270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宋品怡、呂蔡春、郭子猷、李冠廷共5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伍元沒收。
6
111年9月1日
(編號331)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帶領社團及里民高雄徵詢法律服務後宴請律師及民眾用餐及其他拜訪用餐
CK-00000000
111年8月31日(三)
下午7時41分
联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旭集餐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9,295 
蔡翠芳 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宋品怡、李冠廷、孫芷涵等5人
7
111年9月6日
(編號335)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後用餐
FH-00000000
111年9月3日(六)
下午7時4分
鬥牛士牛排食堂(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553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郭子猷、宋品怡、李冠廷、廖妤瑄等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參元沒收。
8
111年10月11日
(編號366)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以機關名義餽贈花籃花圈拜訪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FM-00000000
111年10月1日(六)
下午9時14分
達米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小泉聚場(址設高雄市○○區○○路0巷0號3樓)
2,442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蔡翠芳、宋品怡、李冠廷、孫芷涵等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貳元沒收。
郭子瑜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捌元沒收。

9
111年10月11日
(編號366)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以機關名義餽贈花籃花圈拜訪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EV-00000000
111年10月9日(日)
下午9時46分
涮乃葉涮涮鍋-高雄大遠百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2,378 
郭子瑜玉山銀行信用卡
郭子瑜、廖妤瑄等人
10
1111年11月1日
(編號414)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DV-00000000
111年10月30日(日)
下午9時1分
真北平餐廳(址設嘉義市○○路00號)
2,720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李冠廷、郭子瑜、宋品怡共5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沒收。
11
111年12月6日
(編號465)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HG-00000000
111年11月28日(一)
下午8時2分
北村豆腐家(址設屏東市○○路00號)
1,867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李冠廷共4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柒元沒收。
12
111年12月6日
(編號465)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HK-00000000
111年11月29日(二)
下午9時32分
壽司郎-高雄中正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
2,000 
蔡翠芳玉山銀行信用卡
宋惠盛、蔡翠芳、李冠廷、楊進昌共4人
13
111年6月16日
(編號229)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疫情關係分批拜訪各地社團及里民相關開會建設意見後用餐
BA-00000000
111年6月13日(一)
下午8時43分
藏壽司-高雄SKMPark店(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3樓)
560 
郭子瑜玉山銀行信用卡
郭子瑜、廖妤瑄共2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郭子瑜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
14
111年2月7日
(編號061)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春節期間拜訪各社團及里民賀年後用餐
WP-00000000
WP-00000000
111年1月31日(除夕)下午7時44分
佳珍海產餐廳(址設屏東縣○○鎮○○路○段00號)
29,410 
現金
宋惠盛、蔡翠芳、郭子瑜、郭子猷、呂蔡春、宋品怡、陳彥華、李冠廷、李文鈞、李順村、鍾佩玲、宋榮坤、陳乃甄、宋東良、宋候金春、宋怡璇、宋品葳、吳秋菊、楊進昌、鄧文輝、張麗盆、郭子瑜博士班外籍同學與宋惠盛其他親友等人,席開3桌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元沒收。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壹月。

15
111年12月15日
(編號473)
議事業務-
業務管理-
業務費
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用餐
收據
111年12月
夏味鮮餐廳(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3,000 
蔡翠芳現金
蔡翠芳、黃雅蘭、洪淑賢、鄭許益治、鄭淑丹、洪碧芳(蔡翠芳海專同學)共6人
「潮州鎮民代表會主席陳貞亮」2枚
宋惠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蔡翠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