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裁定
113年度清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付懲戒人 郭詩晃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前專
員
辯 護 人 徐紹鐘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移送機 關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本院114年12月11日113年度清上字第1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