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澄字第6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王惠元
鄭景仁
被 付懲戒 人 呂志堅 外交部駐南非代表處前副參事
辯 護 人 王羽潔律師
黃世昌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志堅休職,期間參年。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本案緣於被付懲戒人駐南非代表處前副參事呂志堅於民國ll1年7、8月至112年5月12日間,對該駐處1名女雇員(下稱乙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並經乙女於l12年6月15日向該駐處求助後提出申訴。案經外交部函復說明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於l13年1月11日詢問被付懲戒人後,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乙女性騷擾,茲將其違法事實與證據臚列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自ll1年1月20日起至l12年7月28日止任駐南非代表處副參事,期間因該駐處前大使賀忠義奉派調部,於1l1年l0月17日離任,被付懲戒人於lll年l0月17日至同年12月9日代理處務並領有館長職務加給,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駐處所屬人員。被害人乙女自l00年7月1日起任駐南非代表處雇員,業務內容為協助大使拜會行程暨宴客安排、中英文文件繕打、國語總機接聽、斐e月刊、醫療保險等。
㈡被付懲戒人任駐南非代表處副參事期間,自111年7、8月常藉機碰觸乙女手部及肩膀、擁抱乙女,且於111年10月17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止代理館務期間,分別於111年11月28日中午在健身房,抱住乙女,對健身房工作人員聲稱乙女是「my wife」,亦在駕駛面前稱乙女是「my girlfriend」;111年11月30日在按摩店,與乙女共處1個房間並將衣物全部脫掉,僅著1條內褲接受按摩,又建議乙女也脫衣接受按摩。上述行為令乙女感到不舒服、緊張害怕,甚至害怕見到並躲避被付懲戒人,惟乙女畏於被付懲戒人官階高、代理館務之權勢等,擔心一旦提出申訴後,影響辦公室氣氛與後續的工作,只能隱忍不發,直到被付懲戒人於112年5月12日在該駐處館內及其辦公室內又再度擁抱乙女,並說乙女的胸部很大,令乙女有極度不舒服之感受,再也無法忍受,趁被付懲戒人休假返臺處理私事之際,於112年6月11日透過LINE傳送訊息給被付懲戒人,清楚表明對被付懲戒人不時擁抱、觸接等言行,感到不舒服與害怕,並請被付懲戒人給予尊重及在肢體上保持距離。詎被付懲戒人收到訊息後,僅回傳1個拇指比讚的貼圖,讓乙女更加緊張與害怕,爰於112年6月15日向該駐處提出申訴。相關證據如下:
⒈以上事實,業據乙女提出申訴書,並於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外交部申評會)調查小組2次訪談時指述甚詳。
⒉112年5月12日,廖文哲大使結束公務餐敘後回到代表處,請乙女協助準備1杯咖啡,於茶水間前,被付懲戒人在2樓樓梯間見到並招手要乙女過去,乙女以為被付懲戒人要交代事情,於是走過去,不料被付懲戒人突然緊抱住乙女,後因剛好該駐處1名同事(下稱證人A,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上樓,被付懲戒人便立刻鬆手,並要乙女再泡1杯咖啡送上樓到被付懲戒人的辦公室等情,復有監視器畫面為證。
⒊證人A於外交部申評會調查小組訪談時證述:其親眼見到被付懲戒人抱住乙女,乙女也曾向證人A透露不喜歡被付懲戒人肢體碰觸之行為、送公文時會避免進到被付懲戒人的辦公室等語。
⒋112年5月,被付懲戒人因公務喝酒回到辦公室後,竟趁醉意抱乙女,再次讓乙女感到極度不適,也不能忍受,爰寫信給被付懲戒人,希望被付懲戒人保持上屬跟下屬基本工作關係,尊重乙女是一位女生,在肢體上必須保持距離。乙女原欲藉由上述方式,希望獲得被付懲戒人簡單的歉意或改進之意,讓日後在工作上面對被付懲戒人時不再擔心受怕,詎被付懲戒人收到LINE訊息後,竟發個拇指比讚圖等情,有乙女與被付懲戒人LINE對話內容截圖可證。
㈢被付懲戒人於113年1月2日向監察院提出之書面報告表示:被付懲戒人雖有行為失當之處,但絕非惡人,僅因疏失未嚴守行為分寸,未能及時體認乙女感受,但絕無利用權勢性騷擾任何部屬之情等語;於監察院詢問時,並不爭執上述事件發生經過,也坦承其行為失當、未嚴守行為分際、與女性在同一個房間按摩之行為確實不恰當等,惟否認在乙女面前說她的胸部很大,並辯稱:僅有幾次擁抱乙女、都是基於禮貌性、開玩笑、都在公開場合下、對乙女沒有踰矩的想法等語。惟查:
⒈被付懲戒人於112年6月19日駐南非代表處訪談時表示:「我不確定我有說過,也許有,時間日期不記得,有的話應該也只有一、兩次,但我不記得確切的細節」等情,並經被付懲戒人親自簽名,且於該駐處調查訪談過程中,被付懲戒人神色態度與回答正常,也表示非常願意接受該駐處調查,顯然被付懲戒人在該駐處訪談調查時並未否認其說過乙女的胸部很大,只是不記得確切的細節,而因乙女係被害者,能清楚記得並敘述上述事件發生的時間及經過,因此被付懲戒人有對乙女說過你的胸部很大之言語,應堪認定。
⒉被付懲戒人時任副參事,並代理大使處理館務工作,與乙女為長官部屬關係,復於代理館務期間,對乙女更有直接指揮監督關係,言行舉措自應嚴守分際。被付懲戒人從事公務20餘年,並已任簡任官,自當知之甚明。再從外交部提供之l12年5月12日該駐處監視器畫面,被付懲戒人於樓梯間見到乙女,招手示意乙女到其面前,隨即突然雙手擁抱乙女,而見到證人A經過,立即放手離開,顯然被付懲戒人也自覺該行為失當。則其所辯稱都是基於禮貌性、開玩笑、都在公開場合下、沒有踰矩的想法等語,不足採信。
㈣參照修正前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為人之言行是否構成性騷擾,應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亦即自被害人之觀點,考量一般人立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行是否有被騷擾之感受,加以認定,並非依行為人本身之主觀意圖為據。被付懲戒人上述行為,客觀上具有性意味,並讓乙女主觀上有不舒服、緊張、害怕之感受,甚至害怕並躲避面對被付懲戒人,實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確有重大違失。
㈤被付懲戒人利用公務上之權勢與機會,對乙女為性騷擾行為,業經外交部申評會調查後,112年8月15日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有該決定書可證。
二、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㈠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7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是公務員有保持品位之義務。
㈡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及其立法說明,考量公務員懲戒法之制定,旨在整飭官箴,維護政府信譽,如公部門對於公務員違法行為行使職務監督權或懲處仍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
㈢經查,外交部雖對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予以記1大過之行政懲處,惟衡酌我國為促進外交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國外之國人權益,在相關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因此派駐於各駐外館處之外交人員係代表著國家,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自屬當然。而被付懲戒人身為外交人員,更位居簡任官,卻利用公務上之職權與機會,多次碰觸該駐處雇員乙女手與肩膀、擁抱乙女,在他人面前說乙女是「my wife」、「my girlfriend」,在按摩店與乙女共處一個房間並脫到只剩下1件內褲接受按摩,又建議乙女也脫衣接受按摩等具性意味之言行。核被付懲戒人言行不當及損其職位尊嚴之違失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嚴重戕害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且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仍否認在乙女面前說她的胸部很大,並辯稱:都是基於禮貌性、開玩笑、都在公開場合下、對乙女沒有踰矩的想法等語,顯見被付懲戒人上述說詞實屬避重就輕,應認前揭行政懲處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爰此,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
㈣綜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於ll1年7、8月至l12年5月12日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乙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乙女有不舒服、緊張害怕之感受,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業經外交部申評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在案。核被付懲戒人行為不僅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對監察院移送之上開事實坦承不諱,甘願接受懲戒。
二、依據乙女在外交部申評會之訪談紀錄第1頁可知,乙女對於前述111年7、8月之行為「還沒有完全到很不舒服」之感受,因此於性騷擾調查小組重覆與乙女確認申訴範圍時,乙女均稱申訴範圍自111年11月28日之行為起,故前述111年7、8月之行為並非乙女申訴範圍。
三、乙女為大使助理,業務內容為協助大使拜會行程暨宴客安排等,專責處理大使交辦業務,受大使之指揮、監督。本件被付懲戒人雖於ll1年1月20日起任駐南非代表處副參事乙職,然於111年l0月17日代理大使處務前,與乙女間尚無工作上之接觸,此觀乙女在外交部申評會之訪談紀錄可知。是以,111年7、8月行為時,被付懲戒人與乙女間尚無指揮、監督之權勢關係。
四、關於111年11月28日起之行為,被付懲戒人係於l12年6月l1日收到乙女所傳LINE訊息後,始得知乙女感受,在此之前,因被付懲戒人與乙女間之相處尚屬平和,乙女亦未直接告知被付懲戒人其想法,故被付懲戒人未能即時體察乙女感受,對於乙女於外交部申評會調查訪談中所述心情,均予以尊重並深感愧疚。
五、被付懲戒人代理處務期間為ll1年10月17日起至111年l2月9日止,於此期間,被付懲戒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駐處所屬人員,是以,1l1年l1月28、30日行為時,被付懲戒人與乙女間具有指揮、監督之權勢關係,而112年5月12日行為時,被付懲戒人並未代理大使處務,與乙女間尚無指揮、監督之權勢關係。惟倘若鈞院審酌認定監察院移送之事實均屬權勢性騷擾,被付懲戒人則無意見並願遵從。
六、懇請鈞院考量被付懲戒人下列事項,從輕懲戒,以勵自新:
㈠被付懲戒人自受乙女申訴後,積極配合調查,針對客觀事實均坦承不諱,對於自身因性別敏感度不足所為之言行舉止,造成乙女不舒服之感受,深感自責與後悔,且事後已對乙女道歉,祈求原諒。
㈡被付懲戒人所為,或為言詞,肢體碰觸部分,其時間尚屬短暫,且部分行為對乙女而言,尚未到非常不舒服之程度。1l1年l1月30日雖有與乙女共處一室按摩(現場為半公開場域,時有工作人員出入,雙方距離約2公尺,並有2名女性按摩師在場),但被付懲戒人與乙女間並無肢體碰觸情事,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情節尚非十惡不赦。
㈢被付懲戒人深刻體認自身對於性平概念認知不足,故主動參與5堂性平講座,並進行1次法律諮詢及4次心理諮商輔導,以增進性平知能,積極改正自身行為,並終身以此為戒,保證絕不再犯。
㈣被付懲戒人於派駐南非前,即經常參加基督教主日敬拜、感恩奉獻,嗣得知乙女感受,自責不已,對於乙女之歉意,難以言表,而堅定受洗、懺悔決心,故於112年7月1日在南非住家接受基督教貴格會大直教會雷建宇牧師視訊受洗,為自己之不當行為誠心祈求原諒。
㈤被付懲戒人於l12年6月l1日收到乙女訊息後,始得知乙女感受,然被付懲戒人之父母年邁、身體狀況不佳,母親患有「(1)失智症,(2)糖尿病,胰島素使用,(3)慢性腎病,(4)腰椎伴有神經根病變,雙腳廢用性萎縮,(5)褥瘡」等病症,父親患有「(l)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壓迫,(2)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3)水腦症,(4)失智症,(5)缺血性中風,(6)糖尿病」等病症。被付懲戒人於收到乙女訊息時,正從派駐地返抵桃園機場欲處理父母醫療安養事宜,被付懲戒人因憂心重病父母,心緒不寧,故謹先傳送貼圖予乙女表達已收到訊息之意,且因該次返臺僅休假4日即會回到工作崗位,被付懲戒人心想待處理完父母醫療安養等緊急事宜,返回派駐地後再親向乙女說明致歉,未想竟造成乙女誤會被付懲戒人無道歉改過之意,實屬始料未及,亦非被付懲戒人本意。
㈥被付懲戒人經外交部記1大過之行政處分,致l12年度考績丙等69分,不得領取該年度年終及考績獎金合計3.5個月之月薪,且1年內不得升遷,影響外派,個人名譽亦受嚴重傷害,實質上已受極重之懲罰,嗣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被付懲戒人均虛心接受、反躬自省。豈料l13年5月4日至6日期間,海內外新聞媒體多番報導傳述,令被付懲戒人身心備受折磨,排山倒海而來之壓力,亦致被付懲戒人難以承受,更因此波及無辜之家人。被付懲戒人歷經申訴調查、行政懲處、監察院調查並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媒體報導等一連串過程,心理承受鉅大壓力,如同社會性死亡,以致身體健康亦受影響,而向醫生求診治療,再見摯愛之家人因此事而憂心忡忡,一併承受外界耳語及有色眼光,全家人身心痛苦備受煎熬,無一倖免,更令被付懲戒人深感不孝、自責不已,而有深刻之反省。
㈦被付懲戒人係嘉義農家子弟,自臺北市立師專畢業後,服預官役後,自76年8月1日起至89年12月17日止,分別於臺北市指南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螢橋國民小學擔任教師,且成績優良、作育英才,每年均有晉本薪1級並給與1個月薪給之獎金。同時間先後完成東吳大學英文系插大及政治大學外交研究所碩士,嗣於89年通過外交特考,擔任公(教)職已逾35年。於89年12月18日進入外交部任職,自基層科員做起,期間戮力從公,並積極自我研修,以發揮所長,為國服務,而屢獲嘉勉,並於擔任駐美國代表處秘書期間,因促進、拓展臺美實質關係極具貢獻,而於96年8月l0日榮獲美國國會升旗表揚,其後被付懲戒人卸任駐美國代表處秘書前,於101年5月9日再榮獲美國國會聲明表揚,並列入美國國會紀錄,在美國含曾在美西留學前後共計14年之久。而後被付懲戒人於ll1年1月20日起擔任駐南非代表處副參事,主要負責政務,包括推動我國與南非政府行政部門、政黨、國會、智庫之實質關係,以及拓展我國與東南非洲非邦交國包括馬拉威、賴索托、辛巴威、波札那、尚比亞、莫三比克等國之關係,戰戰兢兢,鞠躬盡瘁,不敢怠惰,積極拓展外交,爭取我國權益,故於ll1年獲考績85分之高分而列甲等。
㈧自乙女提出申訴後,被付懲戒人深感懊悔,且大受打擊,調至研究設計會任職後,幸經所屬主管鼓勵、肯定,委以重任、交付多項政務要案,以及家人支持,令被付懲戒人得以鼓起勇氣、堅守崗位,繼續為國服務。
㈨綜上,懇請鈞院考量被付懲戒人過往戮力從公,擔任教職期間作育英才,執行外交公務屢有貢獻,迄今服公、教職已逾35年,遭乙女申訴後尚能勇於認錯,積極改正行為,且歷經本案一切程序已知所警惕,付出慘痛代價,給予被付懲戒人改過自新之機會,予以從輕處分,被付懲戒人必定記取教訓,絕不再犯,全心全意付出所學及外交專長,持續堅定報效國家。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ll1年1月20日起至l12年7月28日止任駐南非代表處之簡任副參事,期間因該駐處前大使賀忠義奉派調部,於1l1年l0月17日離任,被付懲戒人於lll年l0月17日至同年12月9日代理處務並領有館長職務加給,綜理館務,指揮監督駐處所屬人員。乙女自l00年7月1日起任駐南非代表處雇員,業務內容為協助大使拜會行程暨宴客安排、中英文文件繕打、國語總機接聽、斐e月刊、醫療保險等。被付懲戒人任駐南非代表處副參事期間,與乙女有長官與部屬關係,竟於111年7、8月常藉機碰觸乙女手部及肩膀、擁抱乙女(下稱違法事實一)。於111年10月17日至同年12月9日代理館務期間,分別於111年11月28日中午在駐處附近某健身房,抱住乙女,對健身房工作人員聲稱乙女是「my wife」,亦在駕駛面前稱乙女是「my girlfriend」(下稱違法事實二);於111年11月30日在駐處附近之某按摩店,與乙女共處1個房間並將衣物全部脫掉僅著1條內褲接受按摩,又建議乙女也脫衣接受按摩(下稱違法事實三)。上述行為令乙女感到不舒服、緊張害怕,甚至害怕見到並躲避被付懲戒人,惟乙女畏於被付懲戒人官階高、代理館務之權勢等,只能隱忍不發,直到被付懲戒人於112年5月12日在該駐處館內及其辦公室內又再度擁抱乙女,並說乙女的胸部很大,令乙女有極度不舒服之感受(下稱違法事實四),再也無法忍受,乃趁被付懲戒人休假返臺處理私事之際,於112年6月11日透過LINE傳送訊息給被付懲戒人,清楚表明對被付懲戒人不時擁抱、觸接等言行,感到不舒服與害怕,並請被付懲戒人給予尊重及在肢體上保持距離。詎被付懲戒人收到訊息後,僅回傳1個拇指比讚的貼圖,讓乙女更加緊張與害怕,爰於112年6月15日向該駐處提出申訴。
二、經查:
㈠上開違法事實一至四,業據乙女指述綦詳,並有乙女112年6月15日申訴書(見本院限閱無遮隱卷〈下稱本院卷〉一第40至43頁)、外交部申評會調查小組112年7月26日第1次、第2次訪談乙女重點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4至52頁)、被付懲戒人在辦公室不當摟抱乙女之辦公室走廊監視器畫面(見本院卷一第53至56頁)、外交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112年7月26日訪談證人A重點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7至59頁)、乙女與被付懲戒人LINE通訊對話內容截圖(見本院卷一第60、61頁)及外交部申評會調查結果乙女申訴被付懲戒人性騷擾事件成立之112年8月15日決定書(見本院卷一第93至105頁)在卷可佐。而被付懲戒人書面及言詞陳述對於前述客觀事實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7頁被付懲戒人補充答辯理由狀、第227至231頁本院113年7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且有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簡歷表(見本院卷一第36頁)、外交部111年12月15日外人給字第1114052501號函(見本院卷一第37、38頁)、駐南非代表處111年12月9日南非字第11130106240號函(見本院卷一第39頁)可證。
㈡本件監察院113年4月9日113年度劾字第9號彈劾案文已明載彈劾被付懲戒人之內容為前述違法事實一至四(見本院卷一第9至26頁),故該等事實均為本院依法應審理之範圍至為明確,是乙女向駐處提出申訴之內容是否包含違法事實一部分,並不影響本件審理之範圍。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二所指乙女對於違法事實一部分未提出申訴乙節,尚難據以卸責。
㈢如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違法事實一至四之行為期間(即111年7、8月起至112年5月12日止)均任職駐南非代表處「副參事」,而乙女係該代表處「雇員」,從其等業務內容觀之,顯係長官與部屬關係甚明,更何況該期間,被付懲戒人又自lll年l0月17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止代理處務,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駐處所屬人員。再參之乙女112年6月15日申訴書明確陳述,其每天覺得來上班要面對被付懲戒人,覺得很痛苦,而且被付懲戒人「官階高」,不敢得罪被付懲戒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頁)。因此可見,乙女對於被付懲戒人違法事實一、四之行為,確係畏於被付懲戒人官階高之權勢,只能隱忍不發,堪予認定。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三、五所辯:關於違法事實一、四部分,被付懲戒人與乙女間尚無指揮、監督之權勢關係云云,不足採信。
㈣按行為人之言行是否構成性騷擾,應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意圖為據。本件被付懲戒人對乙女前述性騷擾之違法言行,客觀上具有性意味,且讓乙女主觀上有不舒服及害怕等感受,其時間又從111年7、8月起延續至112年5月,造成乙女持續在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環境下工作,期間長達9個月左右,足見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六之㈡辯稱:其對乙女性騷擾所為言詞及肢體碰觸,時間尚屬短暫,且部分行為對乙女而言,尚未到非常不舒服之程度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辯詞,均難採信。本件判決基礎既已明瞭,則被付懲戒人所為與此基礎事實無涉之陳述,於判決之結果即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駁。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紊亂長官與部屬之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將影響民眾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損害政府聲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及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為派駐在駐外館處之外交人員,係代表著國家,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而被付懲戒人又位居簡任官,竟利用公務上之職權與機會對下屬為前述違法行為,其言行失檢、逾越分際,期間長達9個月左右,損其職位尊嚴及殘害我國政府國際形象之違法程度非輕,兼衡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中對其違法行為之客觀事實均坦白承認之行為後態度,與其工作績效(見本院卷一第201至220頁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