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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4年度清字第50號
移 送  機 關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被 付懲戒 人  徐偉達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巡官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偉達降壹級改敘。
    事  實
一、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徐偉達前於民國l13年1月8日至同年8月26日任職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下稱土城分局)巡官期間(114年5月26日調任現職),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損害土城分局對於所屬警員人事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發之正確性,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情事,應予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本院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伊有加班之事實,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12月13日113年度偵字第56691號、第62292號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4年8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確定判決)記載「……並未實際確實執行分層督導及安民專案勤務……」等語及卷內附表,顯示其並非沒有執行,僅係未確實執行,屬「上班摸魚」之情形,故新北地院就其本案乃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刑事確定判決記載「……並未實際確實執行分層督導及安民專案勤務……」等語,且宣告緩刑。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歸還所有加班費,並深刻檢討,日後無再犯之虞,請求從輕判決。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08年5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擔任土城分局巡官(114年5月26日調任現職)。被付懲戒人明知警察機關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之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其在附表(即刑事確定判決附表)「日期」欄所示各日督導時間甚短〔詳如附表「實際督導時間(分鐘)」欄〕,竟為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上,不實記載勤務簽到時間,且填寫附表所示「被告自行填寫督導報告內容之督導時間」欄記載之不實督導報告內容(含時間),按月虛偽填載超勤時數統計表(申請超勤時段詳如附表)以申請超勤加班費,並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由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審核,再逐級陳報土城分局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主管審查簽核而行使之,致該等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被付懲戒人有於前揭時間有超勤加班之事實,並據以核發如附表「實際核發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超勤加班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9,966元,足以生損害於土城分局對於所屬警員超勤加班管理之正確性。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新北地院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不諱,且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偵審刑事案卷(電子卷)所附土城分局113年1月至8月「分層勤務督導」分配表、「安民專案-加強民力運用協助維護治安專案勤務編組表」、督導紀錄、被付懲戒人製作之督導報告、被付懲戒人於113年1月至8月申請之超勤時數統計表、被付懲戒人所持有手機門號基地台分析資料及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證物鑑識分析報告、監視器影像檔案及截圖、被付懲戒人使用機車(車號000-0000號)出入土城分局門禁紀錄及使用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ETC紀錄、被付懲戒人113年1月至8月之刷卡(勤惰)明細表及紙本簽出(入)登記簿、被付懲戒人之人事資料列印報表等件,互核相符;而被付懲戒人前揭偽造文書等違失行為,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新北地院刑事確定判決以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其行使登載不實之超勤申請表用以詐取超勤加班費,同時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乃從重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斷,處其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餘略)確定在案,則有上開起訴書、刑事確定判決附卷可參;另按被付懲戒人行為時「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3點規定:「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要點審核作業,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第6點第3款規定:「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及刑事偵審卷證全部資料暨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綜合判斷,堪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前揭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辯稱:伊有加班之事實,僅係未確實執行,屬「上班摸魚」之情形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前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且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有損公務員名譽及警察機關之信譽之程度,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被付懲戒人前開數違失行為,於時間及事務本質上具關連性,應綜併觀察及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資料與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刑事偵審電子卷證等全部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業如前述,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土城分局巡佐,本應依法行事,恪守職責,以維護警察機關之紀律及形象,竟輕忽職責,而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詐取超勤加班費等違失行為,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警察機關信譽等情,兼衡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刑事偵審中返還超勤加班費2萬9,966元及坦承違失行為,任職期間之工作表現(詳卷附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周玫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附表:
編號
日期
申報超勤時段
勤務名稱
被告應督導之轄區
被告至督導單位登入電腦之督導時間
被告自行填寫督導報告內容之督導時間
實際督導時間(分鐘)
巡簽紀錄
申報超勤時數報領金額(新臺幣)
實際核發金額(新臺幣)
1
113年1月8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丁區:土城所(含警備隊)、金城所、清水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
交通分隊:6時59分
土城派出所:7時2分 
土城派出所:5時50分
土城偵查隊:6時45分
清水派出所:7時30分
交通分隊:7時40分

3
1184元
1184元
2
113年1月21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拘留所:5時45分
土城偵查隊:6時19分
土城派出所:6時20分
交通分隊:6時23分
土城派出所:5時50分
土城偵查隊:6時45分
清水派出所:7時30分
交通分隊:7時40分

38
1184元
944元(因當月申報之加班費數額逾可請領之加班費總額,故於上限內實際核發加班費)
3
113年2月11日
20時至24時
分層督導
督導甲區:土城所、警備隊、廣福所、清水所
交通分隊:20時10分 
土城派出所:20時13分
土城偵查隊:20時15分
土城派出所:20時5分
交通分隊:20時25分
土城偵查隊:20時45分
清水派出所:21時30分   
5
1184元
1184元
4
113年2月12日
0時至4時
分層督導
督導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金城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頂埔所
無督導紀錄
交通分隊:0時10分
土城派出所:0時40分
土城偵查隊:1時25分
金城派出所:3時30分
0
1184元
1184元
5
113年2月12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交通分隊:5時25分
土城派出所:5時29分
土城偵查隊:5時31分
清水派出所:5時40分
金城派出所:5時44分
交通分隊:4時10分
土城派出所:4時50分
頂埔派出所:7時30分
土城偵查隊:7時45分

19
1184元
1184元
6
113年2月19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丁區:土城所(含警備隊)、金城所、清水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
交通分隊:7時21分
土城偵查隊:7時24分
土城派出所:7時44分
23
1184元
1184元
7
113年2月28日
16時至20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交通分隊:16時20分
土城派出所:16時24分
土城偵查隊:16時27分
土城派出所:16時10分
廣福派出所:17時13分
清水派出所:18時10分 
7
1184元
1184元
8
113年3月4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金城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頂埔所
交通分隊:7時18分
土城派出所:7時24分
土城偵查隊:7時26分
土城派出所:5時50分
土城偵查隊:6時45分
清水派出所:7時30分
交通分隊:7時40分

8
1184元
1184元
9
113年3月6日
8時至12時
分層督導
督導甲區:土城所、警備隊、廣福所、清水所
土城派出所:8時12分
廣福派出所:8時22分
清水派出所:8時34分
土城派出所:8時30分
廣福派出所:9時13分
清水派出所:9時50分
22
1184元
1184元
10
113年3月18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金城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頂埔所
金城派出所:6時35分
土城偵查隊:7時1分
土城派出所:7時6分
交通分隊:7時12分 
土城派出所:5時50分
交通分隊:6時20分
土城偵查隊:7時10分
清水派出所:7時30分
37
1184元
1184元
11
113年4月1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交通分隊:5時16分
土城派出所:5時18分
土城偵查隊:5時21分
土城派出所:5時50分
土城偵查隊:6時45分
清水派出所:7時30分
交通分隊:7時40分

5
1184元
1184元
12
113年4月5日
20時至24時
分層督導
督導甲區:土城所、警備隊、廣福所、清水所
土城派出所:20時00分
清水派出所:20時8分
土城派出所:20時5分
廣福派出所:20時33分
清水派出所:22時30分
8
1212元
1212元
13
113年4月29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丁區:土城所(含警備隊)、金城所、清水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
土城派出所:6時53分
土城偵查隊:6時55分
交通分隊:6時59分 
土城派出所:5時50分
土城偵查隊:6時45分
清水派出所:7時30分
交通分隊:7時40分

6
1212元
1123元
14
113年5月1日
20時至24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土城派出所:21時13分
土城偵查隊:21時15分
交通分隊:21時19分 
土城派出所:20時5分
廣福派出所:20時33分
清水派出所:22時30分
6
1212元
1212元
15
113年5月13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金城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頂埔所
交通分隊:6時40分
土城派出所:6時48分
土城偵查隊:6時50分

交通分隊:5時10分
土城派出所:5時32分
土城偵查隊:6時00分
清水派出所:7時30分   

10
1212元
1212元
16
113年5月17日
8時至12時
分層督導
督導甲區:土城所、警備隊、廣福所、清水所
拘留所:8時10分
土城派出所:8時18分
清水派出所:8時31分
廣福派出所:8時54分
交通分隊:8時5分
土城派出所:8時15分
清水派出所:8時50分
廣福派出所:9時30分
44
1212元
1212元
17
113年5月26日
12時至16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土城派出所:12時48分
土城偵查隊:12時49分
頂埔派出所:13時4分
土城派出所:12時5分
廣福派出所:13時33分
清水派出所:17時30分
16
1212元
1212元
18
113年5月27日
19時至22時
安民專案
各派出所
土城派出所:20時00分
無督導表
僅督導一處
909元
909元
19
113年5月28日
8時至12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丁區:土城所(含警備隊)、金城所、清水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
交通分隊:8時29分
土城派出所:8時32分
清水派出所:8時54分
金城派出所:9時00分
土城派出所:8時30分
廣福派出所:9時13分
頂埔派出所:10時50分
31
1212元
1212元
20
113年6月8日
20時至24時
分層督導
督導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金城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頂埔所
土城派出所:20時6分
土城偵查隊:20時9分
交通分隊:20時12分 
土城派出所:20時5分
頂埔派出所:22時30分
廣福派出所:20時33分

6
1212元
1212元
21
113年6月10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土城派出所:6時8分
土城偵查隊:6時16分
頂埔派出所:6時33分
廣福派出所:6時50分
土城派出所:4時15分
交通分隊:5時30分
廣福派出所:7時00分
清水派出所:9時50分
42
1212元
1212元
22
113年6月13日
8時至12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丁區:土城所(含警備隊)、金城所、清水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
交通分隊:8時9分
土城派出所:8時14分
清水派出所:8時30分
金城派出所:8時35分
交通分隊:8時3分
土城派出所:8時30分
清水派出所:9時13分
金城派出所:10時50分
26
1212元
1212元
23
113年6月19日
19時至22時
安民專案
各派出所
土城派出所:19時00分
清水派出所:19時30分
無督導表
30
909元
909元
24
113年7月1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金城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頂埔所
交通分隊:7時20分
土城派出所:7時24分
土城偵查隊:7時26分
土城派出所:5時15分
土城偵查隊:5時30分
廣福派出所:7時00分
6
1212元
1212元
25
113年7月9日
19時至22時
安民專案
各派出所
土城派出所:21時48分
無督導表
僅督導1處
909元
909元
26
113年7月22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土城所、廣福所、頂埔所
廣福派出所:7時20分
頂埔派出所:7時37分
土城派出所:7時50分

土城偵查隊:5時30分
土城派出所:6時15分
廣福派出所:7時10分
頂埔派出所:7時30分
30
1212元
1212元
27
113年8月19日
0時至4時
分層督導
督導乙區:偵查隊(含拘留所)、金城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頂埔所
交通分隊:0時6分
土城偵查隊:0時9分
土城派出所:0時12分
金城派出所:0時23分
土城派出所:0時5分
土城偵查隊:0時20分
廣福派出所:0時45分
頂埔派出所:1時40分
17
1212元
報領4小時未核准(0元)
28
113年8月26日
4時至8時
分層督導
督導丁區:土城所(含警備隊)、金城所、清水所、交通分隊(含拖吊場)   
交通分隊:7時37分
土城派出所:7時40分
土城偵查隊:7時43分
土城派出所:6時15分
廣福派出所:7時10分
土城偵查隊:5時30分
頂埔派出所:7時30分
6
1212元
報領4小時未核准(0元)

32719元
29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