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
上 訴 人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41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7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陳怡君上訴意旨,僅以其因哥哥罹癌臥床需要照顧,無法服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關於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所犯與該罪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本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無同條項但書所定得例外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而為實體之審理,此輕罪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