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號
聲 明 人 楊景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景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狀(聲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