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3649號
上 訴 人 AE000-A114325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所為之115年度台上字第364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5年8月12日115年度台上字第3649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之「AE000-A114325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應更正為「AE000-A114325A(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在押)」。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