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721號
上 訴 人 葉振廷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344、37248、38064、40266、422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葉振廷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合法送達在監之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上訴期間截至同年6月16日業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115年6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